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漆闻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19736号 原告: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浩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晟浩公司诉称,被告于2017年9月29日受原告委托,向贞丰县交通局收款630万元并临时保管。但被告收款后,2017年9月30日向本人招商银行卡转账36万元用于购房,其他款项也未提供如何处理。被告向自己转账36万元以及占用其他款项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原告。 被告***在案件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香德路X号X幢X-X,本案应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提交了一份结婚证,证明被告和***系夫妻关系,同时提交了***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西宸原著客户服务中心开具的入住证明,用于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香德路X号X幢X-X。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交的相关材料能够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