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423民初660号
原告:肖某,男,1984年6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幺铺镇尚兴村2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驰宇(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友庄路贵都花园高层商住楼1栋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孔某,男,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路7号附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肖某诉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孔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肖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肖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