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9年2月22日出生,522122198902226636,汉族,住桐梓县容光乡元木村四组; 被执行人:贵州喜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152010256500392X8,住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城市方舟; 被执行人:贵州喜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91520302MA6DJUN36L,住红花岗区南舟路同一迎红水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年8月24日生效的(2020)遵仲裁字第356号判决,于2020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喜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喜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有(写明收入数额)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收入元(写明收入数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大刚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廖 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