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12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喜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遵义路城市方舟A单元18层1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秋艺,男,1989年3月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麻江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瑞波,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上诉人贵州喜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1)黔0111民初10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1月12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贵州喜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贵州喜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1)黔0111民初1011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贵州喜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符黎音
审判员 邹爱玲
审判员 邓禹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鄢 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