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特162号
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周从来,男,汉族,1985年6月1日生,住贵州省岑巩县。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贵州喜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遵义路城市方舟A单元18层1号[新华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黄小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倩颖,贵州信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周从来与被申请人贵州喜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百年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从来称:1.撤销贵阳仲裁委员会(2020)贵仲裁字第1288号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贵阳仲裁委员会(2020)贵仲裁字第1288号裁决书存在仲裁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情形。1.申请人申请仲裁时的仲裁请求为请求被申请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说裁决不了行为,申请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书面证明然后去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又认为合同约定了产生纠纷由仲裁裁决,遂坚持不出书面裁定。仲裁委员会让申请人先写个赔偿金额,开庭再陈述要求处理阳台隐患这一事实,开庭时申请人当庭表明不要钱,就是要消除安全隐患这一行为,裁决书认为申请人放弃赔偿,明显与事实不符。申请人认为,虽然约定了仲裁,既然仲裁委员会认为处理不了行为,应当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而不是要求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硬把案件锁定在仲裁管辖,仲裁委员会这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处理方式,反而让责任事实清楚的喜百年公司逃避了本应该承担的责任,直接导致了该裁决结果的发生;2.申请人从未放弃阳台不合格瓷砖返修费用。在仲裁开庭过程中,申请人明确陈述不要钱,就是要求喜百年公司对明显不合格的阳台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其本质为变更仲裁请求,并未放弃。阳台边缘存在的严重安全问题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申请人不可能放弃该部分请求权,仲裁员认为申请人放弃了该部分请求不合乎逻辑,也不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3.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9年3月13日,因被申请人一直拖延工期,没有对阳台的严重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导致工程一直未予竣工验收,申请人迫于无奈,告知喜百年后,喜百年也未予处理。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入住,自2019年3月13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应当认定被申请人逾期完工,共计逾期476天,其中工作日为332天,应当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共计6480.64元。退一步讲,即使认定申请人计算违约金基数及日期错误,被申请人延期完工也是事实,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其也自认工程的直接造价为39040元,逾期天数为140天,应当按照被申请人自认的计算基数及逾期天数计算违约金共计2732.8元,而仲裁委忽略被申请人的自认,直接不支持申请人违约金,系枉法裁决;4.喜百年公司装修的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质量问题,一直未予以消除安全隐患,且单方面伪造一份内容严重失实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仲裁员直接裁定申请人应支付尾款,明显不合常理。综上,贵阳仲裁委员会(2020)贵仲裁字第1288号裁决结果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严重不合理,裁决结果对申请人极为不公,特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喜百年公司称:申请人的撤销仲裁申请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申请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申请人周从来向本院提交了本案仲裁裁决书作出后的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谈话录音光盘一张。拟证明其要求贵阳仲裁委员会出具无权仲裁的书面证明,但贵阳仲裁委员会不予出具,存在违纪事实。被申请人喜百年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通过录音可以证明本案符合仲裁管辖,并且已经裁决的事实。
经审查查明:2021年2月4日,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贵仲裁字第128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周从来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周从来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贵州喜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19元;
驳回被申请人贵州喜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余仲裁反请求。
本请求仲裁费用2335.00元,由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周从来承担(此费用已由申请人周从来预交)。反请求仲裁费用1328.00元,由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贵州喜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60.00元,由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周从来承担1168.00元(此费用已由被申请人贵州喜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申请人周从来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被申请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针对申请人所提撤销仲裁裁决的各项理由,本院认定意见如下:
第一,关于申请人所提贵阳仲裁委员会(2020)贵仲裁字第1288号裁决书存在仲裁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情形的撤销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之规定,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已经有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仲裁员存在前述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故申请人所提该项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申请人所提仲裁委员会未向其出具不予受理书面证明、裁决书认为申请人放弃赔偿,明显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喜百年公司逾期完工,应当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的撤销理由。首先,贵阳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之间在案涉《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且本案申请人周从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案涉仲裁条款提出异议,在仲裁庭审中对于仲裁管辖及相应程序未提出异议;其次,在仲裁庭审笔录中,周从来对于其提出的第一项仲裁请求即不合格的瓷砖翻修费明确表示不再主张,且该情形以及喜百年公司是否逾期完工、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等均属于仲裁庭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相应裁决的范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事由。
第三,关于申请人所提被申请人喜百年公司单方伪造一份内容严重失实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仲裁员直接裁定申请人应支付尾款,明显不合常理的问题。经查,仲裁庭审中,被申请人喜百年公司提交了一份整体验收单,拟证明案涉项目已经验收合格的事实。申请人周从来质证称该验收单落款处的“周从来”三个字不是其本人书写,其余内容是其本人书写。但在仲裁庭询问周从来是否申请对验收单上的笔迹进行鉴定时,周从来又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故申请人所提该项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撤销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从来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周从来负担。
审判长 刘 华
审判员 王 晨
审判员 田由庆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艳
书记员陈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