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28民初973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9月14日生,贵州省罗甸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梅,系贵州蹇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喜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城市方舟A单元17楼1A号【新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6500392X8。
法定代表人:黄小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0月7日,福建省福清市人。
被告:**,男,壮族,1982年6月12日生,贵州省罗甸县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喜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贵州喜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补助费等费用义务,没有必要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家 荣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兴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