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3民初566号
原告:***,男,1987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告:贵州喜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城市方舟A单元17楼1A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飞。
原告***与被告贵州喜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 道 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杨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