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3民初1100号
原告:杭州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采荷路**号*******室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号**楼。
诉讼代表: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虞伟庆。
原告杭州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杭州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1被告立即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1282815.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9日,原、被告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新综合楼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三方就工程概况、工程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期及价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承担了合同项下约定的质量保修责任,并有被告于2018年12月3日签署的《红会医院新综合楼年度维保完成事宜确认》单。根据上述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约定,质量保修金分二期支付,第一期质量保修期满2年后7天内,支付保修协议价款的80%,但被告至今未支付。鉴于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第一期质量保修金1282815.2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案涉《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新综合楼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本案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已根据其申请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2月3日裁定受理对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月24日裁定将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