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执保378号
申请人**都,男,1965年12月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雷山县。
被申请人贵州三合城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华联***巷14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本院在受理**都诉贵州三合城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都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三合城工程有限公司在凯里农村商业银行北京东路支行82×××79账户上的存款25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自愿用其和申请人**都夫妻共有的位于雷山县雷山商贸中心A8栋1**2层B房屋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三合城工程有限公司在凯里农村商业银行北京东路支行82×××79账户上的存款2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与申请人**都夫妻共有的位于雷山县雷山商贸中心A8栋1**2层B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届满期限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履行完毕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 政 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