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422民初1533号
原告:******文广告经营部,住所地:******道***小区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22MA6HG40J70。
经营者:***。
被告:贵州中利恒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黄果树大街**国际商贸城C区10栋2层5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DQNMJX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广告经营部与被告贵州中利恒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文广告经营部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文广告经营部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广告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文广告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