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26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6月6日生,白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执行人:盘州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育才路瑞迪大厦一单元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3087666860。
法定代表人:周忠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盘州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黔0222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盘州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6436.5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本案执行费89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二、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三、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但均被其他案件冻结,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四、2021年7月21日查询该公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调查结果显示暂无房产登记信息;五、2021年9月23日传唤该公司到庭配合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该公司刚从别人手里转过来,现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9月26日,本院就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调查材料未提出意见,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瞿 浩
审 判 员 杨世刚
审 判 员 陈江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金龙
书 记 员 唐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