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盘州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进,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0499517。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美坚,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01711928476。
被执行人:盘州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翰林街道翠屏小区09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3287666860。
法定代表人:严建昌,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盘州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依据(2019)黔022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503764.32元,按年利率4.35%支付2019年1月4日后的欠款利息,并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受理费、保全费8468.00元,支付执行费7348.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存款已被他案冻结,通过线下查控无财产,被执行人已纳入限制消费,与申请人的代理沟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存款已被他案冻结,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与申请人沟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22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胜
审判员  杨世刚
审判员  胡 翔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甘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