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稳、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稳,男,1982年2月1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8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执行人盘州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翰林街道翠屏小区09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3087666860。
法定代表人:严建昌。
被执行人严建昌,男,1975年9月27日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稳、***申请执行盘州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严建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州市人民法院(2019)黔0222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我院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到被执行人盘州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260778元,被我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严建昌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其名下登记有三辆车辆,被我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到,我院到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之代理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盘州市人民法院(2019)黔0222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胜
审判员  胡 翔
审判员  孙大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紫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