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贵州工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铝贵州工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贵阳全红餐具消毒配送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3780号 原告:中铝贵州工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铝兴南路**,组织机构代码91520113308748437B。 法定代表人:曾凡实。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女,1969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贵阳全红餐具消毒配送中心,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贵铝运输工贸办公室院内,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05334670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铝贵州工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全红餐具消毒配送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铝贵州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已经解除;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恢复原租赁场地的原状并搬离;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租赁费,租赁费按照每年2万元计算,从2019年5月31日起开始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9日,租赁费共计2万元,实际计算至办理之日止;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7年6月1日,原贵州铝厂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仓储物流分公司与被告签订仓储物流场地及仓库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两年,即从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租赁费用为每年2万。2018年12月4日原贵州铝厂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仓储物流分公司注销工商登记,资产由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工服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接管(以下简称“工服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2019年5月31日,租赁合同到期,原告决定不再出租该场地及仓库并通知被告,原告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2019年6月13日、2019年7月5日对被告下达搬迁令、送达律师函,被告至今没有搬出仓储物流场地及仓库,并态度恶劣拒不搬迁。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铝贵州工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全红餐具消毒配送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审查,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审查后发现与被告签订合同的系贵州铝厂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仓储物流分公司,并非本案原告中铝贵州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故本案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应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铝贵州工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中铝贵州工业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潘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