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青2801执342号
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74041.17元、执行费7011元。经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1052.17元,已将本案案款474041.17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执行费7011元已转入本院执行费账户。至此,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青2801民初3631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