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青0105执706号
青海**商贸有限公司、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5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19121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768元。
经本院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到位案款202512.15元(含执行费27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528.0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青海**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青0105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