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21民初2046号
原告:白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白城市洮北区中兴东大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陈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斌,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副经理,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幸福街道八委四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成路,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办公室工作人员,现住大安市安北街三委十一组。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1219号。
法定代表人:姜鹏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鹏,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英台采油厂企管科科员,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工农街5委。
原告白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斌、戴成路、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施工人工费58,738元;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人工费期间内的银行利息,截止给付完结之日;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1年至2002年,原告给予被告下属单位英台农工商建筑管厂车间广房,现管厂归属吉林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元产业集团总公司管理。2003年4月30日,工程施工予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费58,738元,其决算书上具有时任负责人刘景峰签字认可。原告委托其项目经理王洪斌多年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人工费58,73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吉林省油田管理局英台采油厂多种经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刘景峰、现法定代表人为郭其然)系吊销未注销状态,其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故原告起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属作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白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8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春华
审 判 员 黄春雨
人民陪审员 翟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纪续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