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民申8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6月2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英,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新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松,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白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8民终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宋文国
审 判 员 岳 航
代理审判员 何 妍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张智超
书 记 员 于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