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803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85年1月31日出生,住营口市西市区。
被执行人:营口远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裕敏,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裕敏,男性,1953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营口市站**。
被执行人: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跃进街红房子里**。
法定代表人:王裕敏。
本院在执行**与营口远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裕敏、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 路
审判员 沙连伟
审判员 王惠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