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远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811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牛闯,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执行人: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跃进街红房子里9号。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营口远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增飞,女,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本院在执行牛闯与***、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营口远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增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7月19日做出的(2019)辽0811民初2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营口远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增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牛闯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营口远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增飞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做出拘留决定,因疫情影响,未能实施拘留。
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开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2020年3月24日到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经本院2020年3月24日到工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持有股权、享有股息红利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辽0811民初205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营口远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增飞应当如期给付申请执行人牛闯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营口远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增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对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辽0811执2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旭鹏
审判员  王天伟
审判员  王钰中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谊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