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恒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瑞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正惠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4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瑞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江南三路二村16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44666796B。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正惠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96989514R。
法定代表人:**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仲裁委员会(2018)攀仲裁字第22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攀枝花市瑞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正惠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60473元(未计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查控手段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宝
审判员*华
审判员杨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