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恒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攀枝花市瑞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402执2688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紫荆巷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0000832099X0。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瑞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江南三路二村16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44666796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我院在执行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攀枝花市瑞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0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五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因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瑞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之间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每半年支付3万元,今年年底多支付一些,每年不低于6万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
综上,因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瑞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之间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该协议履行时间超过本案审限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余斌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