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903民初2445号
原告:四川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栖霞路2号奥城玫瑰花园商业5栋3层1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8HBL01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B3PXU8G。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四川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伍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