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建隆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建三局金海置地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建隆工程有限公司3157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恢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交桂路89号5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中建三局金海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2号台谊民生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景华。 被执行人:中建三局建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牛民初字第90民事判决书、(2019)川01民终168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受理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中建三局金海置地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建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5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7400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询后,本院查封了(查封日期2021年3月17日,查封期限三年)被执行人中建三局建隆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街××号(川国用2015第2××7号)土地,前述土地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屋信息、车辆信息、大额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同时,四川中建三局金海置地有限公司正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已告知申请人依法申报债权。实地调查未查控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3月19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经合议庭核实后报请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 均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