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建隆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建隆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国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辖终10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建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0号1幢4层1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交桂路89号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1909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上诉人均认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中建三局建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自2019年1月1日起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辖区内的案件行使管辖权。本案系2019年1月1日以后起诉的案件,四川国***投资有限公司系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0号1幢4层14号”,属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琳珊 审判员  李 露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