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安东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鄯善县安东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1民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鄯善县安东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火车站镇台参1生活服务点。
法定代表人:罗高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2月28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鄯善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鄯善县安东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鄯善县人民法院(2017)新2122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鄯善县安东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鄯善县安东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鄯善县人民法院(2017)新2122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自前述判决撤销之日起,鄯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鄯劳人仲字(2017)038号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准许鄯善县安东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鄯善县安东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鄯善县安东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万彬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