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立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立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81民初4102号
原告: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3786186L,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292号8608室。
法定代表人:徐志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连胜亮,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立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500578A,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习友路1689号深港产业园5幢F单元2F室。
法定代表人:任怀标,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立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查,原告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立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梯安装合同书一份,约定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金悦金融大厦和银座大厦电梯安装工程,安装工程费合计505260元…。该份安装合同有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后双方因电梯安装款产生争议,原告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涉案合同涉及了电梯的安装、整改等内容,且合同成果与不动产构成附合,其本质应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规定,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施工地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其案件纠纷属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被告安徽立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庭时虽未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本案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依法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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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潘忠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