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81执保654号
保全申请人: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3786186L。
法定代表人:徐志荣。
被申请人:***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习友路**深港产业园******信用代码91340100395500578A。
法定代表人:任怀标。
保全申请人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了保单号为06020602041112812018000006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凯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