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立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931号
申请执行人:***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89号深港产业园5幢F单元2F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500578A。
法定代表人:任怀标。
被执行人:***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榴城镇禹都大道469号华仑国际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597031810。
法定代表人:徐军荣。
本院在执行***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170.01元[其中支付货款112000元、逾期利息31445.61元(以11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自2018年7月6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自2019年8月20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18.4元(以112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1年6月2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665元、案件执行费204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 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