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4534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立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习友路**深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500578A。
法定代表人:任怀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全艳,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松,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立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立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立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春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玉洁
书记员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