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立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立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4534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立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习友路**深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500578A。

法定代表人:任怀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全艳,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松,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立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立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立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春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玉洁

书记员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