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723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四川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九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虹苑路东段6号九洲又一城9幢2层3号。
法定代表人:龙运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九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周兆保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熊雪萍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