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2执3374号
申请执行人中仪英斯泰克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理工科技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良品物语(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5号6层。
法定代表人:叶健荣,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仪英斯泰克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良品物语(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第23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良品物语(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给付中仪英斯泰克进出口有限公司相应欠款。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良品物语(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良品物语(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良品物语(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良品物语(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