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仪英斯泰克进出口有限公司

良品物语(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2执恢457

申请执行人中仪英斯泰克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理工科技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永安,总经理。

被执行人良品物语(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56层。

法定代表人:叶健荣,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仪英斯泰克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良品物语(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第232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3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 669 845.11元等款项。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予以结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925日申请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新的和解协议并将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2执恢4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建平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鑫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