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仪英斯泰克进出口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2执恢457号
申请执行人中仪英斯泰克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理工科技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永安,总经理。
被执行人良品物语(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5号6层。
法定代表人:叶健荣,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仪英斯泰克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良品物语(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第232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 669 845.11元等款项。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予以结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5日申请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新的和解协议并将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2执恢4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建平
二○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鑫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