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旭泽网络系统有限公司

南京旭泽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07执146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旭泽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南京旭泽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07民初6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4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未果。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社保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经本院核实,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股权。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股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另查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8日作出(2019)沪0112执5348号执行裁定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沪0107执53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分别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发起财产状况二次查询,结果反馈仍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
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调查材料及工作记录为证。
本案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沪0107执146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徐谦
审判员余伟民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