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力宇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南乙电气有限公司、安徽宇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3民初5151号
原告:安徽省南乙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合创电子产业园三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T01J35F。
法定代表人:乔华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菲,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宇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经济开发区金阳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RG79X93。
法定代表人:项卫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南乙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宇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南乙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自愿放弃缴费,并同意以未缴费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省南乙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友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婷婷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