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天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蓝天除尘设备有限公司、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6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蓝天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钱江工业园区红保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吕正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琪,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华海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蔡华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浙江蓝天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终531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浙江蓝天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所提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蓝天除尘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灵方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方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