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天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蓝天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元维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114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蓝天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吕正华。
被执行人:杭州元维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法定代表人:王宜政。
申请执行人浙江蓝天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元维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杭州元维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信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8970.22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