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和力物流有限公司

广州和力物流有限公司、郓城县环球钢球厂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温乐催字第10号
申请人:广州和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德河。
委托代理人:***。
申报人:郓城县环球钢球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和力物流有限公司因遗失一份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10日、汇票号码为3200005121237091、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乐清市鑫洲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乐清市繁兴电子接插件厂、付款行为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营业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郓城县环球钢球厂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申请人广州和力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