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鼎宽带有限公司

杭州天鹰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通鼎宽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天鹰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通鼎宽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2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9民初1229号
原告杭州天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青云桥村铁坞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裘晓,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鼎宽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字路58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鼎宽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天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天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天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杭州天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