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知世元(北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爱知世元(北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京0491民初7678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立案时间

202034

开庭时间

202061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爱知世元(北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公证费500元,律师费3500元,共计10 000元。

答辩意见

认可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及被告因此的获利情况,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主要事实

作品类型及数量:1张摄影作品(名称:俯瞰横断山脉02

作品权属: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权取证时间:201838

侵权地址:藏汉双语网(http://www.zanghansy.com.

作品使用方式:文章配图

其他:原告确认,涉案作品已删除,撤回停止侵权诉讼请求。

简要裁判

理由

一、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卢海林在其个人摄影空间中发表涉案摄影作品,可以认定是对其摄影作品的一种署名方式,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认定卢林海是涉案摄影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亚晖时代公司经授权,获得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中使用了与涉案摄影作品相一致的图片作为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对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告并未就此提交关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的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独创性、创作难度、市场价值、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合理费用,虽未提交票据予以证明,但本案确有律师出庭并有可信时间戳取证,律师费和取证费由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判决主文

一、被告爱知世元(北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200元,共计1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金钱给付

总额

1000

受理费分担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爱知世元(北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交纳,爱知世元(北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告知事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组织及

裁判日期

审  判  员   刘邢

年六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范雅晴

书  记  员   赵江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