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知世元(北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爱知世元(北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京0491民初29866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10月12日


开庭时间


2020年12月7日




审理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向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媚,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知世元(北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宗昇。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濛濛,女,该公司员工。




诉讼请求


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公证费500元,律师费3500元,共计10 000元。




答辩意见


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认可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及被告因此的获利情况,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主要事实


作品类型及数量:摄影作品1张
作品权属:信息网络传播权
首次发表:2014年1月15日首次发表于poco.cn个人主页
侵权图片编号:名称为《梦回牛背山04》的图片
侵权取证时间:2018年3月8日
侵权地址:藏汉双语网“http://www.zanghansy.com”,网站的主办单位系被告爱知世元(北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作品使用方式: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
其他:卢海林与亚晖公司签订《摄影作品著作权独占许可使用协议》,约定:卢海林将其拍摄的在个人空间网址为http://luhailin.poco.cn发表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授予亚晖公司,包括代理销售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等,授权期限自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简要裁判
理由


一、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卢海林在其个人摄影空间中发表涉案摄影作品,可以认定是对其摄影作品的一种署名方式,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认定卢林海是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亚晖公司提交的其与卢海林签订的《摄影作品著作权独占许可使用协议》可以证明亚晖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藏汉双语网“http://www.zanghansy.com”的主办单位系被告,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作为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对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经济损失以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知名度、作品拍摄的难度、作品使用方式、使用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等情节,酌情予以确定。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再全额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原告并未提交相关票据,本院将酌情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




判决主文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爱知世元(北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费分担


25元(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爱知世元(北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告知事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及
裁判日期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谢华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