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睿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睿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途路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4执30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睿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天府软件园D区6幢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055076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新途路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与南二环路交汇处天鹅湖万达广场15层-8办/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8096088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睿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新途路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并已实际执行到案款159843.87元,执行费532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