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睿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新途路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都睿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辖终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新途路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与南二环路交汇处天鹅湖万达广场15层-8办/5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睿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天府软件园D区6幢5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新途路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某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民初1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新途路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涉案合同,合同签订地为合肥市庐阳区。合同中虽没有明确履行地,未明确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实际联系地点作为管辖地,按照合同案件的管辖规则,可以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案件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成某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未就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争议存有“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约定进行举证,上诉人请求移送至合同签订地法院审理的理由不予采信。涉案合同中除《无人机航测服务合同》外,其他四份合同均无约定管辖条款,依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安徽新途路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故原审法院对该争议有管辖权;《无人机航测服务合同》中第十三条约定“……当事人双方同意就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中的甲方为上诉人,其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对该合同争议原审法院亦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忽略诉请依据中一份合同存在约定管辖的情形,导致部分法律适用遗漏,予以纠正,但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