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斯伦贝谢油田技术(西安)有限公司

濮阳斯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方斯伦贝谢油田技术(西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6873号
原告:濮阳斯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濮上路中段路西(龙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方斯伦贝谢油田技术(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丈八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鹏程,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斯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方斯伦贝谢油田技术(西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斯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斯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斯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伟
人民陪审员刘选民
人民陪审员吴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纪铭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