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210号
原告:北方斯伦贝谢油田技术(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封利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鹏程,男,汉族,1987年8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河南华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五里口。
法定代表人:刘鹏业,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方斯伦贝谢油田技术(西安)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纠纷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北方斯伦贝谢油田技术(西安)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方斯伦贝谢油田技术(西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方斯伦贝谢油田技术(西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申国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珍
打印:相丽华校对:张丽娜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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