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1执368号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古交市国盛恒泰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046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古交市国盛恒泰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18533.29元(本金853500元、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的违约金32689元、仲裁费32344.29元)、相应违约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11585元。如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小民
审判员 严 杰
审判员 马立英
书记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