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古交市国盛恒泰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京0105财保1134号
申请人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公司)诉古交市国盛恒泰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恒泰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通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国盛恒泰公司名下价值3082619.75元的财产进行冻结。通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3082619.7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古交市国盛恒泰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3082619.7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崔树磊 审判员  胡晓霞 审判员  乔 迪
书记员  任竞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