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洲县新盛源工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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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1266号
原告:子洲县新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
法定代表人:闫虎,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娜,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桉,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桦,女,汉族,1988年7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该单位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子洲县新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子洲县新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子洲县新盛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子洲县新盛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79元,由原告子洲县新盛源工贸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689.50元。
审判员  蒲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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