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执246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5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2021年5月27日、2021年11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提起查询申请,经反馈,被执行人***无互联网金融、保险、证券、不动产等财产,工商无注册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
4.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因疫情原因无法到本院,但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李 燕
审判员  刘福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霍昶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