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397号之一
原告: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51号人**中心A座13层1307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按。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回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程普路377号5幢1778室。
法定代表人:**额。
原告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回程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